清乾隆三十四年(1769年)正月新春,福建武平發生一起殺妻、誘拐的惡性案件,起由倒也稀松平常,不過是“賭近盜,奸近殺”的老套故事,但隔著250多年的流光,重新審視此案的細枝末節,不難發現當中隱含的奇異婚俗,在文化人類學范疇內自有其獨特價值。
塾師殺妻
清代《駁案匯編》“新編卷十·刑律·人命”錄有“謀殺加功”一條,為武平縣民邱得成與劉鐘氏通奸、同謀致死伊妻邱鐘氏、拐帶劉鐘氏為妻一案。
《駁案匯編》書影
邱得成的妻子邱鐘氏素性癡愚,夫妻關系向不和睦,而劉鐘氏系鐘榮朗之女,剛嫁與劉世興,于乾隆三十三年(1768年)二月間“歸寧”。當時,邱得成正在鐘榮朗所在村當教小孩的訓蒙先生,劉鐘氏常到書館接送幼弟,邱得成“窺其少艾,用言調戲”,彼此留情。三月間,劉鐘氏赴館邊園內摘瓜,邱得成“四顧無人,即將劉鐘氏拉至書館成奸”,從此是天雷勾地火,一發不可收拾。
至十二月初,邱得成言及歲暮各將歸家,想跟劉鐘氏做長久夫妻,萌生“殺妻另娶”的惡意。劉鐘氏先是“以彼此各有夫婦為辭”,繼而“默允而散”。
回到夫家,劉鐘氏于二十八日在塘頭園內澆菜,邱得成尋至,商量何日同走。劉鐘氏答:次年正月初五夜,公公、丈夫俱應前往祖祠建醮,是夜可以同逃。邱得成敲定作案細節,劉鐘氏應允,回家即放出“貧苦,不如自盡”的風聲。
到了商定之日,邱得成向妻子編造岳父“寄信令歸,帶同前往”的假話,上路后又詭稱“尚有一婦亦系鐘姓,欲歸母家,可以同行”。天黑行至“虎柵邊”這個地方,劉鐘氏如約手提火籠等物碰頭,邱得成以“天雨衣濕”為由,令妻脫下外衣,換上劉鐘氏所攜之衣,邱鐘氏“悉皆順從”。
邱得成誘導邱鐘氏赴塘洗足,見塘邊水淺,便將原先計劃的“淹斃”改為“揢(掐)死”,一把推倒,即用左手控制邱鐘氏右手,右手掐其咽喉,以左膝蓋頂其肚腹。盡管他的右手被對方左手抓傷,但毫不松勁,邱鐘氏旋即殞命。邱棄尸塘內,又叫劉鐘氏將所穿鞋只脫棄,同火籠一并遺放路旁,偽造“投塘身死”假象。
劉鐘氏換穿邱鐘氏的鞋連夜奔逃,于初六日早同至邱家,邱對母親曹氏謊稱“將媳婦嫁賣”,另娶劉姓之婦,曹氏平時常聽這樣的牢騷,也就“信而不疑”。同日,劉世興回家不見媳婦,尋至“虎柵邊”,見有劉鐘氏所遺火籠、鞋只,塘內浮有衣服,撈起檢視,因尸面水浸發罩,未經細看,而尸身著裝皆為劉鐘氏舊物,又想起她原有欲尋短見的話,便認定是妻子尸體。
劉家一面買棺盛殮,一面通知劉鐘氏父親。鐘榮朗至彼,亦信以為實,聽其拾埋;死者的父親屢次去接女兒,皆被邱得成“托詞支飾”……“烏龍”連連,有違于現代人“清涼河水里的尸體可能保持驚人的完好狀態”等經驗認知,即是一個時代民智未開的縮影。
定罪爭議
事發后近一個月,即二月初四日,塾師的“好運”到頭了。前小舅子在邱家側屋內窺見劉鐘氏,認出是劉家兒媳,遂通知劉家投同地保,將邱得成、劉鐘氏一并拿獲報縣,究出前情,審認不諱。
邱得成依“夫故殺妻”律,擬絞監候,秋后處決。本案爭論的焦點,在于給劉鐘氏的定罪量刑是否恰當。福建地方擬律,經巡撫向皇帝具題(結案報告),最初的意見是:此案造意(首倡)、下手俱系邱得成一人,劉鐘氏實止同謀同行,并無下手加功情事,依“同謀而不加功”律,擬杖流收贖。
清律為體現對老幼病殘等弱勢群體的特殊照顧,規定婦女有犯徒、流以上刑罰時,決杖一百,余罪可以收贖,至贖絞斬刑也不過銀五錢二分五厘。刑部福建清吏司復核后認為是“致滋輕縱”,駁令再審。福建地方也就改口,說前擬“似覺情重法輕”,劉鐘氏合依“謀殺人從而加功者,絞監候”律。“從”即從犯,亦稱“幫助犯”;“加功”指犯罪的實施和幫助行為,加功比不加功刑罰為重。
“杖流收贖”陡然被改判為“絞監候”,天翻地覆,劉鐘氏是否是“情屈命不屈”?
事先,“邱鐘氏被夫致死,實因與劉鐘氏奸淫情密,不忍分離,以致起意謀命。其商同訂期設法,劉鐘氏悉皆允從,且在家時揚言自盡,預存助謀致死之心”。根據中國古代司法“原心定罪”原則,即使并未直接參與殺人,只要有了殺人的預謀,對其處罰也是相當嚴厲的。
迨至劉鐘氏攜帶衣物依期赴約,目擊邱得成致死伊妻,復又易換尸鞋裝飾、假裝投塘溺斃,希圖誤認尸身,“按其前后情形,陰謀奸險即與從而加功者無異”。比照當今刑法“共同犯罪主從關系”的認定,可從一些熱門大案中找出相關判決:“參與謀劃并具體實施犯罪,行為積極主動”,即便是“犯罪地位和作用較低”,但“依法亦屬于主犯”。也就是說,劉鐘氏擱在當下,倒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“主犯”。
乾隆三十五年(1770年)八月二十五日,乾隆帝批準了對劉鐘氏的死刑判決。